业问 | 混凝土企业采用不同计税方法,有何实质

业问 | 混凝土企业采用不同计税方法,有何实质差异?税负真的降了吗?

2017-08-12 09:15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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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伴随着我国各地在城区工程建设中全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行业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已形成较为成熟的经营体系和繁荣的市场。深入分析商品混凝土计税情势,进而揭示建筑业与混凝土行业在增值税实施方面互相促进、互利共赢的良性协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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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混凝土企业采用不同计税方法的情势差异
1.1 税票差异
混凝土企业若釆用一般计税方法,大致按销售额的6%向税务部门缴纳增值税,在商品混凝土销售时,将税负全额转移给施工企业,同时向施工企业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混凝土企业釆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同样在产品销售时将税负全额转移给施工企业,同时向施工企业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由此可见,目前混凝土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虽然节俭了约3个点的税负,但在税负全额流转后,却给施工企业带来14个点的税票劣势。
1.2实质差异
税票差异是不同计税方法实施情势的外在表现,下面分析其内在的实质差异。
混凝土企业如釆用一般计税方法,其增值税税负为销售额的17%,具体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混凝土企业向税务部门缴纳的应纳税额,约为销售额的6%;二是混凝土企业自身生产经营中,在釆购材料与购买服务时向销售方支付的增值税,该部分构成进项税额,约为销售额的11% (17%-6%)。混凝土企业在产品销售时,将这两部分税负传递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全额支付税款的同时取得17%的增值税专票,增值税顺利实现向产业链下游的接递转移。
混凝土企业如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同样需支付两部分增值税税负:一是按3%的增值税征收率向税务部门照章纳税;二是混凝土企业在釆购材料与购买服务过程中承接的进项税额,同样约为税前销售额的11%。两项累计后,增值税税负约为销售额的14%,相比于一般计税方法明显降低。
这其中,第一部分税负是以税金形式转移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承接后相应取得3%的增值税发票,在税额流转上不存在问题。由于采用简易计税,混凝土企业在采购环节累积的进项税额不得用于增值税销项税额抵扣,导致增值税流转链条中断,虽然第二部分税负仍然转移给施工企业,但却并非以税金形式流转,施工企业承接后无法取得相应的税票。实际上,该部分税负不再遵循“价税分离”的原则,转而直接并入相应原材料与服务事项的价款,以含税价的形式计入成本,使得混凝土生产成本大幅提升,最终导致商品混凝土裸价(即扣除增值税后的除税价格)水平高出11%左右。结果是:虽然混凝土企业税负及商品混凝土含税价格均有所降低,但是商品混凝土生产成本虚高,裸价高企。
二、基于施工企业视角的混凝土计税情势
商品混凝土的销售对象为广大的施工企业,下面从商品混凝土的生产流通链条上加以考量,以施工企业的视角对商品混凝土的计税情势加以分析。
2.1 建筑业“营改增”前的情势分析
在建筑业“营改增”之前,对于商品混凝土产业链下游的施工企业,虽然在釆购商品混凝土的时候已开始取得增值税发票,但由于当时建筑业尚未实施“营改增”(施工企业仍按固定税率3%向税务部门缴纳营业税),其在商品混凝土釆购中支付和承接的增值税并不以税金形式单独计列,而是并入商品混凝土价款以含税价的形式列入工程成本,作为工程要素成本价格计入工程造价。此时,反映施工企业的成本控制水平的是所购材料的含税价格,企业仅需从成本控制的角度关注商品混凝土的含税价格,而不必对购入材料的自身价格和采购时承接的税金作分立考量,对所取得税票的类别及税率也并无要求。
施工企业在商品混凝土采购决策时遵循的比价原则是含税价最优原则。具体而言,在同等品质和服务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含税价格较低的商品混凝土。这同先前混凝土企业的判定观点是一致的。
2.2 建筑业“营改增”后的情势分析
建筑业“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如釆用简易计税方法,商品混凝土计税情势与原营业税模式下大致相同,这里不再赘述。
对于釆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施工企业,由于增值税计税体系中引入了进项抵扣机制,按照“价税分离”原则,施工企业把剥离增值税后的材料价款计入工程造价,而将商品混凝土采购环节支付和承接的税金(即进项税额)单独计列,日后凭借税票凭证进行税额抵扣。此时,出于成本控制的需要,施工企业需要重点关注商品混凝土的裸价,其在采购环节中遵循的比价原则也相应转变为裸价最优原则。
情势分析结论
混凝土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企业税负会有所降低,商品混凝土含税价格相应较低,与施工企业采购环节的含税价最优原则相契合,适合于“营改增”前和目前釆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施工企业实施采购。混凝土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会切断增值税的流转链条,导致下游施工企业建筑产品的价格优势减弱,市场竞争力下降。
混凝土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相比简易计税而言,税负有所增加,商品混凝土含税价较高,但其裸价回落约11%,裸价竞争优势显著,这与施工企业采购环节的裸价最优原则相契合,适合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施工企业实施采购。至于混凝土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下的“一票制”和“多票制”,相比较而言,釆用“多票制,企业税负增加幅度较小,而商品混凝土裸价回落幅度相同,因此更具市场竞争优势,其弊端是混凝土企业各项业务需要分别核算、分别开票,实操环节变得繁琐。
(来源:《建筑经济》-《商品混凝土未来增值税计税情势与趋势研判》,作者:刘衍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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